证券代码:600641 证券简称:万业企业 公告编号:临 2023-036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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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37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10 - 2023/8/11 2023/8/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2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30,629,92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7,496,299.04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10 - 2023/8/11 2023/8/11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
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三林万业(上海)企业集
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7 元;待个人及证券
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33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
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 QFII 股东按照该《通知》的规定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33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 QFII、“沪港通”投资者)和法
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
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
币 0.137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资本市场中心
联系电话:021-50367718
特此公告。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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