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武汉汉阳区弘桥小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名教师从停车场开车出来,在离校门口10多米远的地方停下等人。
一名一年级的小学生跑到车前面,蹲下,疑似在系鞋带,持续约二分钟。
这时,另一名老师上车,涉案老师启动车辆。孩子不幸被碾压。
后孩子被送医院,但因重伤不治身亡。
据报道,驾车老师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近日,网上又传出,教师存在二次碾压的行为。
今天,法海老师就来分析分析,涉案教师可能涉嫌的罪名,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
【法海说法】
1.驾车发生事故,最有可能涉嫌的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就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肇事逃逸,需要判处3~7年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判处7~15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由于没有肇事逃逸的情节,那么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赔偿损失并取得家属谅解的话,一般会判处缓刑,当然也存在判处免刑、或者免予起诉的可能性。
2.然而,本案有可能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其中有一个关键词,就是“道路”。
上述条款同时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像学校这种地方,应该是不允许公众通行的场所,所以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道路”。
所以,就有可能构不成交通肇事罪。
3.不过,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需要判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显然,该刑罚比交通肇事罪稍微重一点,但是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话也有可能判处缓刑。
而且在损失赔偿的过程中,无论是认定哪个罪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的,不足部分才由个人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4.当然,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近日,网络上曝出教师可能存在二次碾压的行为。
至于真实情况如何,我们尚不得而知,但是,如果教师在发现撞倒孩子之后,仍然实施了二次碾压的行为,那么显然涉嫌故意杀人罪了。
(如果是因为紧张操作不当而二次碾压,只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的,要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情节较轻,也需要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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