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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处〔××××〕××号 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按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住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注册号等内容;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注册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